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3

案號

MLDV-113-苗小-834-20250123-1

字號

苗小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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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苗小字第834號 原 告 游佳忞 被 告 張志瑋 上列原告因被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113年度苗金簡字第176 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 刑事庭以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35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 4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1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遭詐欺集團欺騙稱要販售洗衣機予原告後,因此匯款新臺幣 15,000元至被告所有之郵局帳戶。被告亦因此事實,經本院113 年度苗金簡字第176號判處:張志瑋犯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 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 算壹日等情,此有本院113年度苗金簡字第176號刑事簡易判決和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732號聲請簡易處刑書在卷 可憑,堪認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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