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21

案號

MLDV-113-苗小-843-20250221-1

字號

苗小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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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苗小字第84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子安 被 告 吳松吉 林愛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人吳瑞安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 玖仟壹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伍仟柒佰參拾伍元,自民國 一一三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 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 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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