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共有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2-27

案號

MLDV-113-苗簡更一-1-20250227-3

字號

苗簡更一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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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簡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陳慶昆 訴訟代理人 陳德欽 被 告 陳培瑜 陳采瑄(原名陳紹瑜) 陳佳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共有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培瑜、陳采瑄、陳佳瑜為被告張秀吟之承受訴訟人, 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張秀吟於兩造間請求確認土地共有權不存在事件 訴訟繫屬期間即民國114年2月2日死亡,其法定之繼承人為被告陳培瑜、陳采瑄、陳佳瑜,仍未聲明承受訴訟,且均未拋棄繼承,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戶役政資料、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本院卷後附資料袋)為憑,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等為被告張秀吟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景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周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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