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06
案號
MLDV-113-苗簡-148-20241206-1
字號
苗簡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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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簡字第148號 原 告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林盟仁律師 複代理人 洪海峰律師 被 告 陳新達(即陳瑞琪之承受訴訟人) 陳翰銘(即陳瑞琪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新達、陳翰銘為原告陳瑞琪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陳瑞琪於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訴訟繫屬期間, 於民國113年9月6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陳新達、陳翰銘等2人,有卷附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為憑。茲因繼承人陳新達、陳翰銘等2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因原告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依聲請命如主文所示之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