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20

案號

MLDV-113-苗簡-148-20241220-2

字號

苗簡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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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簡字第148號 原 告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林盟仁律師 複代理人 洪海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張秀雲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 應補正事項: 一、查被告張懷遠於起訴前死亡,請提出其繼承系統表,及其全 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有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 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依被告人數提出追加起訴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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