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欠款

日期

2024-10-07

案號

MLDV-113-苗簡-260-20241007-2

字號

苗簡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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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簡字第260號 上 訴 人 蔡致蕙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13年度苗簡字第260號與被上訴人傅子芸間返 還欠款事件,不服本院113年9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上訴,並另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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