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2-19
案號
MLDV-113-苗簡-444-20250219-2
字號
苗簡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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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簡字第4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俊毅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謝煥文 謝崴丞 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苗簡字第444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5,886元( 上訴聲明第1項為21,000元、第3項為154,886元、第2項為附帶請 求不須繳納裁判費,21,000+154,886=175,886),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