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4

案號

MLDV-113-苗簡-501-20241004-2

字號

苗簡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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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簡字第501號 上 訴 人 張家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紘志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民國113年9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27萬元,是其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 本院繳納上訴費,逾期未繳納上訴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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