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5
案號
MLDV-113-苗簡-501-20241125-3
字號
苗簡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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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簡字第501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張家豪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吳紘志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 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0月4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15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住所轄區苗栗縣頭份分局尖山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應於113年10月25日送達生效日後5日內即113年10月30日前補正。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本院答詢表,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