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同辦理過戶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1-21
案號
MLDV-113-苗簡-511-20241121-1
字號
苗簡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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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簡字第511號 原 告 馬銀亮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宇律師 被 告 蔡瑞祥 訴訟代理人 劉純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過戶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