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0-29

案號

MLDV-113-苗簡-516-20241029-2

字號

苗簡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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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簡字第516號 原 告 張瓊文(即陳建宏之承受訴訟人) 陳庭萱(即陳建宏之承受訴訟人) 陳昱丞(即陳建宏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李雅蕙 訴訟代理人 趙仕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張瓊文、陳庭萱、陳昱丞為原告陳建宏之承受訴訟人並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陳建宏於兩造間返還借款事件訴訟繫屬期間,於 民國113年10月10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張瓊文、陳庭萱、陳昱丞等3人,有卷附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為憑。茲因繼承人張瓊文、陳庭萱、陳昱丞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為陳建宏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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