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8
案號
MLDV-113-苗簡-555-20241128-1
字號
苗簡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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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和 解 筆 錄 113年度苗簡字第555號(詳) 原 告 林宛瑜 被 告 鄧國廷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苗簡字第555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13 年11月28日下午3 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八法庭和解 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張淑芬 書記官 郭娜羽 通 譯 施旻妤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 林宛瑜 到被告 鄧國廷 到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000元。 給付方式:自民國114 年1 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3,000 元,並匯入原告所指定之金融帳戶(金融機構名稱:聯邦銀行(803 );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林宛瑜),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或遲誤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當庭給閱,關係人均承認無異後簽名。 原 告 林宛瑜 被 告 鄧國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書 記 官 郭娜羽 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