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17
案號
MLDV-113-苗簡-617-20241017-1
字號
苗簡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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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簡字第617號 聲 請 人即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范睿樺 李彥明 余志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碩宬即謝沐辰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 通)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本院113年度苗簡字第61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9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對相對人起訴請求謝碩宬即謝沐辰返還代墊保戶之 修車費用,經本院以113年度苗簡字第617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受理,聲請人分別於民國113年4月16日、同年月5月30日繳納新臺幣(下同)5,290元,參考前揭說明,系爭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48,9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是聲請人計有溢繳裁判費5,290元。聲請人就其溢繳部分聲請退還,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