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3
案號
MLDV-113-苗簡-625-20241113-2
字號
苗簡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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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簡字第6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偉傑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吳漢鴻 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苗簡字第62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