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7

案號

MLDV-113-苗簡-625-20250207-3

字號

苗簡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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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簡字第6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偉傑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吳漢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11月1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26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1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等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1、83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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