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23

案號

MLDV-113-苗簡-648-20241023-1

字號

苗簡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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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和 解 筆 錄 113年苗簡字第648號(和)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吳筱琳 被 告 卓文娟 被 告 卓有勝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卓家樺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苗簡字第64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10月22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八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 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張珈禎 書記官 林岢禛 通 譯 蔡家蕙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訴訟代理人 吳筱琳 到 傅宗盛 到 被 告 卓文娟 到 卓有勝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卓家樺 到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卓文娟、卓有勝、卓家樺同意於繼承卓陳麗紅之財產範 圍内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4,857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20日起至113 年1月10日止,按年息2.72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7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70元由被告卓文娟、卓家樺、卓有勝於繼 承卓陳麗紅之財產範圍内連帶負擔。 以上筆錄經當庭給閱,關係人均承認無異後簽名。 原告訴訟代理人 吳筱琳 原告訴訟代理人 傅宗盛 被告 卓文娟 被告兼訴訟代理人 卓家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岢禛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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