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日期
2024-12-02
案號
MLDV-113-苗簡-665-20241202-1
字號
苗簡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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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簡字第665號 原 告 陳玉明 曾源妹 陳秋榮 洪秀玉 陳正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週妹等人(陳阿文之繼承人)等間請求塗銷地 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苗栗縣○○市○○段00地號土 地地上權人陳阿文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含再轉繼承)及其全體繼 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其中如有死亡者,則應 提出其繼承系統表及表上人員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以上謄 本記事欄勿略,並請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其中 如有拋棄繼承、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者,應一併陳報,另就其 中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部分,補正其法定代理人及其戶籍謄本 )。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本 件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告之訴,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請求塗銷苗栗縣○○市○○段00地號土地土地(下稱系爭土 地)地上權登記,對於地上權人之全體繼承人必須合一確定。而系爭土地之地上權人陳阿文於民國61年5月1日已死亡,原告雖有補正部分繼承人為被告,然本院向苗栗地政事務所查詢知悉上開地上權尚未辦理繼承、混同登記,故請原告確認全體繼承人有哪些,應於15日內補正陳阿文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如未補正,或仍有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則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並請應另提出更正或追加被告後之準備書狀(含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