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日期

2025-01-06

案號

MLDV-113-苗簡-665-20250106-2

字號

苗簡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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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簡字第665號 原 告 陳玉明 曾源妹 陳秋榮 洪秀玉 陳正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阿文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阿文於民國61年5月1日去世時之繼承人有哪些人 ?陳玉明、曾源妹、陳秋榮分別於65年2月7日以「買賣」登記為所有權人、洪秀玉於108年6月13以「贈與」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陳正松於112年8月25日以分割繼承名義登記為繼承人,請舉證證明陳玉明、曾源妹、陳秋榮、洪秀玉、陳正松如何繼承「陳阿文於61年5月1日去世時之繼承人」之地上權,而分別於「65年2月7、108年6月13日、112年8月25日」其等登記為所有權時,地上權因其等取得所有權而導致地上權因混同消滅。 二、請依已補正之陳阿文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等確認何人為被告,並提出記載全體被告姓名、地址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之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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