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4-12-03

案號

MLDV-113-苗簡-666-20241203-2

字號

苗簡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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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簡字第666號 原 告 劉政修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 羅士傑律師 被 告 侯培麗 訴訟代理人 林伸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113年11 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劉政修訴訟代理人「劉旻 翰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劉政修訴訟代理人「張家 榛律師」以下,增列「羅士傑律師」。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113年11月15日所為113年度苗簡字第666號之 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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