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01

案號

MLDV-113-苗簡-674-20241001-1

字號

苗簡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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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簡字第674號 原 告 賴家興 被 告 邱瀞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9日以1 13年度補字第1409號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870元,並限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有該裁定附卷可憑。而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15日合法送達予原告,亦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7頁);惟原告逾期迄今未繳納上開裁判費,此有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等在卷足憑,是原告所為本件起訴程式即有未合,依首揭說明,當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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