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2-20
案號
MLDV-113-苗簡-743-20241220-2
字號
苗簡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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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簡字第743號 原 告 陳淑霞 訴訟代理人 王政涵律師 被 告 許瑞英 訴訟代理人 王志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30,757,377元,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原告聲請改用民事通常訴訟程序,於法並無不合,爰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