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提領永佃權擔保金
日期
2025-03-25
案號
MLDV-113-苗簡-767-20250325-2
字號
苗簡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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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簡字第767號 上 訴 人 曾建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茂真間禁止提領永佃權擔保金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訴費 ,逾期未繳納上訴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