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5-01-21

案號

MLDV-113-苗簡-769-20250121-2

字號

苗簡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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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簡字第769號 上 訴 人 張永傑即找堂餐飲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景甯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民國113年12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 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64,000元,依新修正發布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9,4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提出上訴理由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訴費,並補 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納上訴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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