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25
案號
MLDV-113-苗簡-800-20241125-1
字號
苗簡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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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簡字第800號 原 告 翁尚德 被 告 邱顯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雖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前來, 惟關於原告起訴請求車輛受損修理費用新臺幣(下同)15萬元之 本息部分,非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免徵裁判費範圍(刑事並不 處罰過失毀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