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31
案號
MLDV-113-苗簡-805-20241231-2
字號
苗簡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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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簡字第80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姿妗 高韻婷 被 告 艾碧斯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彥呈 被 告 賴奕辰 賴森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有溢收訴訟費用情事,本院 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叁佰肆拾玖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4,854元( 計算式見本院卷第37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原告卻繳納6,639元,溢繳1,349元(計算式:6,639-5,290=1,349),此有本院民國113年8月27日113年審字第4559號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份附卷可稽,爰依上揭法律規定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