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20

案號

MLDV-113-苗簡-844-20241220-1

字號

苗簡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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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簡字第84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被 告 陳坤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訴訟程序法定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未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872號裁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繳及補正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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