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2-16
案號
MLDV-113-苗簡-872-20241216-1
字號
苗簡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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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簡字第872號 原 告 陳永財 被 告 台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 4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1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5至35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