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日期
2024-12-20
案號
MLDV-113-苗簡-888-20241220-1
字號
苗簡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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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簡字第888號 原 告 陳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冠生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曾冠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陳報聲明第4項請求移除盆栽返還所占用土地之面積約是多 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