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日期
2024-10-30
案號
MLDV-113-補-1078-20241030-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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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78號 原 告 陳美娟 被 告 王豫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 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 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 之6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被告就如附表 所示土地、建物(下稱系爭房地)於民國109年8月21日登記之抵 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新臺幣(下同)2,000,00 0元不存在,第2項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核屬因債權之擔保 涉訟。而系爭房地之價額核定如附表為新臺幣(下同)7,724,34 0元,高於擔保債權額2,000,000元,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以擔保債權額即2,000,000元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 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曉羚 附表: 編號 設定抵押權標的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權利範圍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苗栗縣○○市○○段○○○段000地號土地 875 5,300元 1/5 927,500元 2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 133.63 44,000元 全部 5,879,720元 3 苗栗縣○○市○○段000○號建物 28.66 32,000元 全部 917,120元 合計 7,724,3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