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日期
2024-11-18
案號
MLDV-113-補-1126-20241118-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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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26號 抗 告 人 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育芬 相 對 人 陳韋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 月31日113年度補字第1126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之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用1,000元,經本院於同年8月26日通知抗告人於5日內補繳,前開通知已於同年9月14日送達抗告人,惟抗告人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