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遷移管線

日期

2024-10-24

案號

MLDV-113-補-1128-20241024-2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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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28號 聲 請 人 王奕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清圳等間請求遷移管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原告將「中國石油天然氣事業部竹南服務中心」列為被 告,應提出其具有當事人能力之證明,或改列其總公司為被告(應記載公司正確全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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