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遷移管線

日期

2024-12-05

案號

MLDV-113-補-1128-20241205-3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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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28號 聲 請 人 王奕瑄 相 對 人 黃清圳 黃榮農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榮 相 對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移管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遷移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內自來水 管、瓦斯管」,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土地價值為斷。又上開土 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8,000元,有該土地第 一類謄本在卷可稽,經原告陳報埋管面積為15平方公尺,故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為120,000元(計算式:8,000元×15=12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用 ,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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