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4-12-19

案號

MLDV-113-補-1167-20241219-4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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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67號 原 告 邱惠姿 訴訟代理人 龔正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川榮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劉川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 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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