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日期
2025-02-13
案號
MLDV-113-補-1193-2025021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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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93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戴安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淑汾即葉蘭芬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葉淑汾即葉蘭芬之被繼承人葉君寶之除戶謄本正本、全 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同段1073建物之最新土地、 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被告葉淑汾即葉蘭芬之應繼分比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