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日期
2024-10-24
案號
MLDV-113-補-1203-20241024-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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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03號 原 告 林洪洋 被 告 謝松霖即鴻匠鐵工企業社 羅明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松霖即鴻匠鐵工企業社等間排除侵害事件,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原告以估價或其他方式,查報原告請求被告將苗栗縣○○鎮 ○○街000號房屋水管侵害排除所需之費用為何,並提出所憑之相關證據(如估價單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