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4-11-18
案號
MLDV-113-補-1272-2024111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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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72號 原 告 林蘭銀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奕榔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3,550,88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429,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