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26

案號

MLDV-113-補-1291-20250226-2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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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91號 原 告 古維銘 訴訟代理人 葉鈞律師 被 告 謝妙 陳榮爐 洪孝愛 洪宇杰 洪婕凌 陳清玉 陳萬和 陳萬雄 魏陳金玉 陳萬安 陳金安 林陳喜妹 謝隣鳳 謝玉蘭 林靜枝 謝宗勲 謝宗傑 住○○市○○區○○○路○段000巷00 弄0號0樓 謝宛燕 陳煥宗 陳宗烽 陳永烽 陳惠真 劉金木 劉增明 劉增榮 劉增貴 劉郁辰 劉洛妤 解秉樺 解益坤 解濰寧 解貴子 陳文寅 陳文杰 陳麗華 陳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苗栗縣○○鄉○○段00 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 為新臺幣(下同)1,957,6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404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苗栗縣造橋鄉潭內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443地號土地 3501 610元 11/12 1,957,643元 合計 1,957,6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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