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24
案號
MLDV-113-補-1324-20241024-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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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24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凱訓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70,6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88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