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4-10-24

案號

MLDV-113-補-1328-20241024-2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28號 原 告 李金盛 吳李玉娥 李玉英 李玉美 李玉菊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頭份市公所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陳報被告以汙水下水道管線及處理設施占用原告所有之苗 栗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占用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