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日期

2025-01-23

案號

MLDV-113-補-1348-20250123-2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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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4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被 告 劉錦燕 劉謝罔市 劉冠廷 劉冠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 。按裁判費之徵收,以為訴訟行為時之法律規定為準(最高法院 92年第1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本件乃於民國113年7月 18日起訴,爰依修法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徵收額數計 算。又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 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 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此債權包括消費款本金,及併計 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在內;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 原狀之標的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 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計算。而在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 人與其餘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 並請求登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 債務人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 繼分之比例計算,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 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 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 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17號研討結果參照)。查原告請求撤 銷被告間就附表一所示遺產之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因被撤 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依債務人即被告劉錦燕之應繼分比例計 算如附表一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52,585元,高於原告主張如 附表二所示之債權總額174,63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 權人主張之債權總額174,639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附表一: 編號 請求撤銷標的 公告現值 (元/㎡) 面積 (㎡) 權利範圍 劉錦燕之應繼分比例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 27,000元 9801.12 7/1500 1/4 308,735元 2 門牌號碼苗栗縣○○市○○里00鄰○○00號3樓建物 依中區國稅局遺產稅籍完稅證明書所載為175,400元 1/1 43,850元 合 計 352,585元 附表二: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至起訴時) 計算基數 (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本金11,044元 11,044元 1 利息 11,044元 94/1/16 104/8/31 10+228/365 19.71% 23,127元 2 利息 11,044元 104/9/1 113/7/17 8+321/366 15% 14,705元 小計 48,876元 本金27,411元 27,411元 3 利息 27,411元 93/5/18 93/6/17 31/365 18.25% 425元 4 利息 27,411元 93/6/18 104/8/31 11+75/366 20% 61,428元 5 利息 27,411元 104/9/1 113/7/17 8/321+366 15% 36,499元 小計 125,763元 合計 174,6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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