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0-30
案號
MLDV-113-補-1360-20241030-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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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60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被 告 永輝舊貨店即邱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如附表所示土地,面積約為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後,將土地交還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1,064,7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416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附表: 編號 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 (苗栗縣頭份市正興段) 被告占用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元/ ㎡) 價 額 (新臺幣) 0 1976地號土地 000 10,305 1,782,765元 2 1977地號土地 81 11,062 896,022元 3 2025地號土地 381.61 6,200 2,365,982元 4 2026地號土地 000 4,000 1,932,000元 5 2104地號土地 1,022 4,000 4,088,000元 合計 11,064,7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