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日期

2025-03-07

案號

MLDV-113-補-1386-20250307-2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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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8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 告 饒運珍 徐嘉倫 徐嘉姈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14日內,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 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此債權包括消費款本金,及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在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參照);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本件原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附表所示遺產之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因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按遺產價額依債務人即被告徐嘉姈之應繼分比例計算為新臺幣(下同)577,340元,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總額247,418元(含本金71,280元、違約金176,13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247,418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二、苗栗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附表 編號 請求撤銷之標的 (苗栗縣頭份市上興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權利範圍 被告徐嘉姈之應繼分比例 價額 (新臺幣,元以 下四捨五入) 1 302地號土地 448.24 2,700元 1/2 1/3 201,708元 2 303地號土地 132.65 2,700元 1/2 59,693元 3 308地號土地 213.74 3,400元 1/1 242,239元 4 31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市○○里0鄰○○路000巷00號) 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為221,100元 1/1 73,700元 合 計 577,3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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