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12
案號
MLDV-113-補-1403-20241112-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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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03號 原 告 朱祐宗 被 告 劉魏善 劉寶珠 劉文章 劉寶玉 劉寶秀 劉寶滿 劉文慶 劉政宗 劉寶珍 劉冠延 魏玉美 魏玉嬌 魏葉月治 魏志宏 魏愛 魏張夢珍 魏趨安 劉金英 魏趨敬 魏趨振 魏菊娣 魏賜慧 劉魏菜妹 陳德良 陳德興 陳德明 李清光 李彥成 李彥松 李翠玲 李佳倫 陳美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 同)38萬8,8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苗栗縣後龍鎮龍椅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949地號土地 1,505.29 3,100元 1/12 38萬8,867元 合計 38萬8,8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