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

日期

2024-10-09

案號

MLDV-113-補-1418-20241009-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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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18號 原 告 林澤裕 林瑞鳳 林素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苗栗辦事處間確認袋 地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 二、本件原告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苗栗辦事處」列為 被告,應提出其具有當事人能力之證明,或改列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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