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

日期

2024-11-14

案號

MLDV-113-補-1418-20241114-2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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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18號 原 告 林澤裕 林瑞鳳 林素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苗栗辦事處間確認袋 地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 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須顯示全部所有權人之完整姓名」),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陳報訴之聲明第1項欲請求通行被告所有之土地(下稱該地 )地號為何,並提出該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須顯示全部所有權人之完整姓名」),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附表: 編號 土地 (苗栗縣三義鄉雙草湖段) 0 000-00地號土地 0 000-00地號土地 0 000-000地號土地 0 000-000地號土地 0 000-000地號土地 0 000-000地號土地 0 000-000地號土地 0 000-000地號土地 0 000-000地號土地 00 000-000地號土地 00 000-000地號土地 00 000-000地號土地 00 000-000地號土地 00 000-000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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