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
日期
2024-12-17
案號
MLDV-113-補-1418-20241217-3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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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18號 原 告 林澤裕 林瑞鳳 林素華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苗栗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許貞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 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5 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 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 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 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係 請求確認其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就被告管理 未編號登記之無主土地有通行權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 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而非以通行鄰地之面積為計算基 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項有關他項權利價值之計算方式 ,以系爭土地申報地價百分之4為1年之權利價值,再以7年權利 價值計算,核定系爭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如附表所示應為新 臺幣(下同)3,164,278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64,2 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3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附表: 編號 土地 (苗栗縣三義鄉雙草湖段) 申報地價 (元/㎡) 面積 (㎡) 價額 (申報地價×面積×年息4%×7年)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0 000-00地號土地 000 37,071 1,079,508 0 000-00地號土地 000 1,780 51,834 0 000-000地號土地 000 590.34 17,191 0 000-000地號土地 000 22,577 657,442 0 000-000地號土地 000 3,272 95,281 0 000-000地號土地 000 5,740 167,149 0 000-000地號土地 000 5,035 146,619 0 000-000地號土地 000 10,242 298,247 0 000-000地號土地 000 2,564 74,664 00 000-000地號土地 000 5,859 170,614 00 000-000地號土地 000 1,157 33,692 00 000-000地號土地 000 4,266 124,226 00 000-000地號土地 000 5,283 153,841 00 000-000地號土地 000 3,227 93,970 合計 3,164,2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