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4-10-08

案號

MLDV-113-補-1427-20241008-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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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27號 原 告 高秀銀 吳承典 林容仙 廖幸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昭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素珍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請陳報被告占用原告所有系爭土地,占用面積約為多少平方 公尺。 三、被告張素珍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周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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