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27
案號
MLDV-113-補-1458-2024122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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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58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建川 訴訟代理人 黃耀鋒 被 告 黃煌霖 黃國豐 張黃鳳珠 黃謝碧霞 黃秀華 黃雪香 黃雪卿 黃界明 陳明揚 陳遠興 陳遠豐 陳碧枝 陳錦鳳 陳錦娥 雙志方 雙成合 雙勵 雙認 雙賓 彭賢俊 彭曉俐 彭曉薇 彭俊綸 陳世峰 鄞彭玉雲 董滿 董佩姍 董于姍 黃鳳梅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債 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訴訟標的,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 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 抗字第427號裁定參照)。查原告代位債務人陳世峰請求分割其 繼承之公同共有物,依上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陳世峰因分 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 )69,6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一:遺產清冊 編號 請求分割標的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部分 陳世峰 應繼分比例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苗栗縣○○段000地號土地 130.01 51,460元 1/1 1/96 69,691元 附表二:應繼分附表 姓名 應繼分比例 黃煌霖 1/14 黃國豐 1/14 張黃鳳珠 1/14 黃謝碧霞 1/35 黃秀華 1/70 黃雪香 1/70 黃雪卿 1/70 黃界明 1/6 陳明揚 1/36 陳遠興 1/36 陳遠豐 1/36 陳碧枝 1/36 陳錦鳳 1/36 陳錦娥 1/36 雙志方 1/30 雙成合 1/30 雙勵 1/30 雙認 1/30 雙賓 1/30 彭賢俊 1/79 彭曉俐 1/192 彭曉薇 1/192 彭俊綸 1/79 陳世峰 1/96 鄞彭玉雲 1/79 董滿 1/237 董佩姍 1/237 董于姍 1/237 黃鳳梅 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