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4-11-18
案號
MLDV-113-補-1485-20241118-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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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85號 聲 請 人 郭豐竣 訴訟代理人 鄭聿珊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范家華等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 第4項第6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