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4-11-18

案號

MLDV-113-補-1485-20241118-3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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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85號 原 告 郭豐竣 訴訟代理人 鄭聿珊律師 被 告 范家華 林芳婕 范宏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 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 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 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 計算。查原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撤銷被告范家華、林芳 婕間就附表所示房地(下稱系爭房地)之買賣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 記行為,被告林芳婕應將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另請 求撤銷被告林芳婕、范宏翊間就系爭房地之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 轉登記行為,被告范宏翊應將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 核其目的均為使系爭房地回復為被告范家華所有,揆諸上開說明 ,因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52 7,900元,低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6,432,551元(計算式:377,669 元+1,113,893元+4,940,989元=6,432,551元),故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1,527,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附表: 編號 標的 (苗栗縣苗公館鄉福基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請求移轉權利範圍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579-19地號土地 430 3,500元 1/1 1,505,000元 2 682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鄰00號)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為22,900元。 1/1 22,900元 合 計 1,527,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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